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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行社提示
旅行社單項委托合同簽訂注意事項
一、律師分析
首先,我們來對單項委托這種旅游產品來進行一個定性:單項委托本質屬于委托合同,游客與旅行社成立委托合同法律關系。
對于委托合同法律關系而言,《民法典》《旅游法》都有相關規定,繼續往下看。
①《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 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應當采用特定形式。 上述條款規定了通常的委托合同的形式,即可書面,可口頭。 同時,我國《旅游法》僅明文規定了包價旅游合同,旅行社必須與游客簽訂書面合同。為了全面概括本問題,本律師查閱了《四川旅游條例》及《四川省旅游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等地方法規及規則辦法,均未對單項委托協議是否書面有明確規定。 因此,從法律規定的角度來講,單項委托合同中,并非強制要求書面形式簽訂合同。但是,從實際操作的角度,我建議各位最好簽訂書面協議。
理由如下:
(1)簽書面協議可以更好保護旅行社的合法權益。 如果一旦發生糾紛事故,從實踐中看,司法裁判機關通常要求旅行社對于合同約定有較高的舉證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旅行社無法舉證、無法提出相關的合同約定,那么會承擔舉證不力的法律后果。
(2)電子合同可以有效解決書面協議簽訂問題。 實踐中,如今廣泛推行的電子合同可以很好解決網上售賣單項產品時,游客與旅行社身處異地,無法當面簽協議的情況。 并且,一份在12301平臺上注冊的電子合同文本僅需成本一兩塊,甚至對于一些有渠道的旅行社,可以自行委托科技公司制定一份電子合同簽訂系統。從長遠來看,這樣的投入產出比是正向的。
②《旅游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為其代訂交通、住宿、餐飲、游覽、娛樂等旅游服務,收取代辦費用的,應當親自處理委托事務。因旅行社的過錯給旅游者造成損失的,旅行社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從上述條款可以總結: 1.有償的單項委托,原則應當由旅行社親自處理。 這里界定了一個前提,即有償的,如果是無償的,不屬于此次探討的重點,在此忽略。 游客在向旅行社支付相應對價從而欲從旅行社處獲取單項服務的,原則應當由受托旅行社親自處理該事務,但是我們都知道,在現實中,旅行社很難掌握所有的單項旅游產品和服務資源。 因此,通常旅行社是需要委托第三方處理的,這種例外下,就需要受托旅行社與游客協商且取得一致。這種情況在《民法典》項下有專業的術語——“轉委托”?!睹穹ǖ洹分幸幎藘煞N轉委托的形式,一為合法轉委托;二為非法轉委托。 (1)合法轉委托。即取得了游客的同意,這種情況下,受托旅行社是為了游客提供更好的旅游產品和服務(或者其他目的),從而向更優質的供應商采購產品和服務。 這種法律關系下,受托旅行社僅對自己在選擇供應商時未盡到謹慎選擇和指示有誤時承擔責任,至于供應商的履行行為不當,應由供應商直接對游客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2)非法轉委托。即未取得游客的同意或暫時無法取得同意。這種情況下,受托旅行社應當對供應商的履行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這種法律關系下,委托合同約束的仍然是游客和受托旅行社,至于供應商的履行行為,應屬于受托旅行社和供應商直接合作協議中的相關行為,與游客無關。但在緊急情況下受托旅行社為維護游客的利益需要轉委托的除外。 2.受托旅行社因過錯造成游客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相對于包價旅游合同而言,單項委托協議中,旅行社的合同法定和約定義務較輕,只有在受托旅行社存在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比如,旅行社使用非法營運車輛從事旅游道路客運服務,旅行社選擇不具有食品經營許可的餐廳或未經消防許可的酒店作為供應商的,都屬于典型的旅行社存在過錯的情形。
③《民法典》中對于委托合同規定較多,在此挑重點條款詳解。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條規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對方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外,無償委托合同的解除方應當賠償因解除時間不當造成的直接損失,有償委托合同的解除方應當賠償對方的直接損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 根據我們慣常的思路和經驗法則,包價旅游合同如果要解除的,一般情況下,游客和組團社均需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并且有損失的,還應承擔相應的損失。 但在委托合同法律關系下,委托人和受托人均可隨時解除合同。這在《民法典》中稱之為“任意解除權”,除委托合同以外,居間合同(可以理解為通常所說的中介)、保管合同存在上述的任意“任意解除權”。 因此,單項委托合同中,如果游客或受托旅行社任意一方想要解除合同的,不需要以違約為前提,可直接向對方提出解除合同。 但是,如果由于解除合同的行為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額,應當賠償損失。根據法律規定的舉證規則來看,主張賠償一方的損失請求,應當由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二、律師建議
實踐中,旅游從業者們往往過于重視包價旅游合同項下的法律風險,而忽視了單項委托合同中的相關法律問題,但單項委托或委托代訂合同中,尚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風險,這對于一個健康的企業、一個向陽的行業來講,是極其可怕的。
因此,我建議旅游同業們,認真梳理自己在處理實務中存在或可能存在的各項問題,努力將法律風險扼殺在搖籃之中。